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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女士-养老保险咨询
信件主题: | 唐女士-养老保险咨询 | ||||
来信人: | 唐女士 | 来信日期: | 2021年11月15日 | 来信编号: | SZXX202111160003 |
信件内容: | 我想咨询一下,我之前在老家买的一年100还是200那种养老保险,买了有十来年,从去年开始入职公司,公司给买的职工养老保险,也都属于紫阳,养老保险不是要买够十五年吗,那我这个怎么才算是十五年,是从在老家开始买的那个时候算,还是从在公司买的时候开始算? | ||||
信件回复: | 紫阳县:唐女士,您好!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文件要求,请根据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第五条: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第六条: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第七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 ||||
办理情况: | 已办结 | ||||
回复单位: | 紫阳县 | ||||
回复时间: | 2021年11月17日 | ||||
评价: |